
電子發票即將全面實施
新聞標題:財政部修正發布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」 規定
為配合營業人及電子發票實務作業需求並加強管理機制,財政部於 106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」,除修正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「格式二」,考量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須配合調整相關系統,自106年4月1日生效外,其餘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。本次修正(或新增)規定重點如下:
- 修正新增電子發票證明聯(格式二)之格式,以符合營業 人營業需要。(修正第 2 點及附件)
-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應依規定自我檢 測;加值服務中心如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應通 知營業人改善,以降低電子發票開立異常風險。(修正 第 7 點、第 10 點及第 16 點)
- 除無實體店面之營業人外,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,以利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無實體發票,落實無紙化政策。(修正第 21 點) 四、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之載具,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、捐贈或歸戶者,應依規定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中獎清冊,並依規定通知中獎人,以提升無實體電子發票專 屬獎項獎金兌領率。(修正第 23 點)
- 加值服務中心違反本作業要點、其他相關法律或資訊安 全管理規範,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其限期改善。 (修正第 26 點)
- 考量目前尚有部分買受人資訊化程度無法配合於整合服 務平台、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接收電子 發票,將買受人得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為接收電子發 票方式之實施期限展延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。(修正第 31 點) 財政部表示為確保消費者權利,此次修正明確規範實體店面電子發票營業人應設置掃描機具,以利消費者掃讀共通性載具,另規範營業人應依規定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台下載中獎清冊並通知持會員載具之中獎人,以確保消費者權利。